
【案例】
年輕男子鄭某自結識高校在讀女生劉某后,便冒充富商繼承人身份頻頻與其約會。為營造逼真效果,鄭某四處向親友借錢,然后帶劉某出入各種高級消費場所,致使劉某對鄭某的身份深信不疑。經商議后,劉某同意與鄭某結婚。婚后,女子發現自己上當受騙,到法院起訴撤銷婚姻,法院會受理嗎?
【律師解答】
兩人的婚姻屬于不可撤銷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在結婚時有脅迫情節的,才可以認定為可撤銷婚姻。
法院對于采用欺騙手段與另一方結婚的,視情況給予不同的認定:
第一,如果隱瞞了法律上禁止結婚或婚姻無效的情形,則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判決婚姻無效。
第二,如果只是隱瞞了家庭經濟條件等信息,那么以有效婚姻論處。
本案中男方鄭某屬于隱瞞家庭經濟條件的情況,二人的婚姻有效,不可撤銷,如要離婚,按照正常的離婚程序走。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