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蔡某是某跨國公司市場部經理,經常出差,因此蔡某的妻子林某為了照顧孩子和老人不得不辭去原有工作,擔任“全職太太”,在工作期間蔡某結識榮某,互相產生愛慕之情,之后,蔡某更是以工作繁忙為由長期不回家。直到一年后,妻子林某才發現丈夫出軌的行為,但為爭得孩子的撫養權,與蔡某協議離婚,但因為種種原因,林某在離婚協議書中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這一項。
半年后,林某因工作不順,失業在家,經濟能力不足,此時林某后悔當初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院未予以支持。
請問,法院為什么不支持林某的主張?
【律師說法】
一般來說,離婚時沒有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婚后是可以再提的,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一是,離婚后一年后提出的。超出一年的訴訟時效,法院將不再保護其權利。
二是,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的。
本案林某就是屬于這種情況,林某在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并且寫在了離婚協議書里面。因此不管離婚多久,林某都喪失了這項權利,自然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