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葉情與毛豆是大學情人,畢業后兩人登記結婚,是朋友、鄰居眼中的模范夫妻,可是2年后,毛豆喜歡上了一個女同事管二姐,并且住在了一起,不堪忍受的葉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在不離婚的前提下要求精神賠償。
請問,法院會支持嗎?
【律師解答】
法院不會支持,確切的是法院不會受理。
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該規定的適用是有前提的,即婚姻狀況是離婚,要么法院判離,要么協商離,但是不想離婚或者不離婚請求精神賠償的,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讓丈夫對妻子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實際上是把左口袋的錢放在右口袋里,這樣的判決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只會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我國法律采取的是“不予支持”的態度。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