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至春節前,未婚大齡青年男女都愁回家應付父母的“催婚”“逼婚”,似乎是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惟有租女友回家過年以盡孝道。但此種“合約婚姻”后患無窮,明眼人一看就是花錢買糾紛,且易引發刑事案件,猶如打開了潘多拉盒子,其患無窮。
【案例】
張某在北京打拼事業,未結婚,也沒有女朋友。張母命張某必須在春節前將女朋友帶回家。母命難違,張某花錢請大學生李小妹冒充女朋友。張母見李小妹眉清目秀,舉止得體,給了其5萬元見面禮。后張某向李小妹要這5萬元,李小妹拒絕。此案應當如何處理?
某法律教授對此案的處理給出了五種觀點:
(1)贈與有效,應維持其效力。
(2)李小妹構成欺詐,按可撤銷的合同處理。
(3)李小妹沒有騙取錢財的故意,應按照重大誤解處理。
(4)按彩禮處理。
(5)按附條件贈與處理。
張某“租”李小妹回家過年的合同效力如何?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下五種情形,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租女朋友回家過年”之“租”其實就是“雇”的意思,此合同就是一方支付勞動報酬,一方提供特定勞務的雇傭合同。此勞務雇傭合同完全是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協商一致,純屬“郎情女愿”。此合同訂立時,并無違法之處,當然有效。至于此中的人身屬性,李小妹完全可以在合法范圍內自由處分,帶有人身屬性的本身就是勞務雇傭合同顯著特征之一。
經過激烈研究討論,最終以重大誤解來處理此案,于法有據,與關注此案例答案的大多數人的想法不謀而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據此,惟有張小伙的母親以重大誤解為請求權基礎,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李小妹應當向張小伙的母親返還5萬元贈金。但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且張小伙在與李小妹成立雇傭勞務合同時對此并無約定,張小伙無權要求李小妹返還5萬元贈金。如果一直欺瞞下去,張小伙的母親無從知曉“媳婦”是租來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從而導致人財兩空,就是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