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很多年輕人討厭婚姻的束縛,又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在同居期間簽訂同居協議,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做一些約定。那么,在法律中這些約定是有效的嗎?
什么是同居協議?
同居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同居時就同居期間的財產、生活、子女等簽訂的協議。這里講的同居是未婚男女之間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家務、消費等做的約定。
同居協議有效嗎?
同居協議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是不少同居男女擔心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同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中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且具有可操作的部分有法律效力,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或缺乏合理可行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未婚男女同居住在一起,同居協議中有關財產歸屬、債權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有效的。
單方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補償約定是否有效,還要看這種約定是否侵犯第三方的權利,是否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共道德以及是否限制了他人的人身權。如果其中一方與他人依法登記結婚,則另一方是不得以解除同居關系的補償對他人結婚加以限制的。如果在協議中約定了這樣的條款,最終也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同居協議中約定一方不得提出分手,提出分手需支付分手費等等,這些都是違反人身權利的內容,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同居協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生活消費等約定都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對于限制人身的不準分手、家務勞作等都是無效條款,也就是說此類的同居協議條款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同居協議怎么寫?
同居協議是雙方在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一份有效的,合適的同居協議主要內容可以包括:同居期間財產歸屬的約定,孩子撫養教育的約定,補償約定,同居關系解除的約定等等。除了前述基本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同居協議中對自己的同居生活做出一些特別約定。此時切忌約定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