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蘇某與丈夫朱某結婚后,生育一子,孩子三歲那年遭遇車禍,不治身亡,蘇某萬分悲痛之后,精神恍惚,最后被鑒定為精神病人。兩年后,朱某生意一落千丈,一蹶不振,每次喝酒后脾氣變得異常暴躁,經常拿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蘇某出氣,拳打腳踢,后來被蘇某的父母知道,父母商議下想將女兒接回家住,遭到朱某的反對,最后,蘇某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女兒蘇某與朱某離婚。
請問,法院會支持當事人的請求嗎?
【律師解答】
從實體法上看,蘇某的父母是可以代替蘇某提起離婚訴訟請求的,但是問題是程序不對,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必須經過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撤銷監護人資格和確定監護人程序。
綜上,蘇某的父母必須要先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身份,才可以代理女兒提起離婚訴訟。
【代理精神病人離婚的程序】
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撤銷原監護人資格——確定新的監護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