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9年,古某與鄭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但古某整天游手好閑,古某一家面臨很大的經濟困難,期間,鄭某進行過多次勸阻,古某仍不改正。2012年3月,鄭某提出離婚,但古某不同意。2012年8月,古某外出打工,月工資為2800元,但他外出三年從未回過家,也從未給家里寄過一分錢。2015年10月,鄭某以5歲女兒的名義為原告,自己為代理人起訴到法院,訴稱自己家里經濟困難,要求古某支付女兒的撫養費。
請問,在夫妻未離婚的情況下,鄭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解答】
在夫妻未離婚的情況下,鄭某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管雙方是否離婚,撫養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法法定義務,且法律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未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原告向未盡撫養義務的任何一方追索撫養費。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