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9年8月7日,容某(男)與肖某(女)登記結婚,由于榮某常年在外做生意,家中一切均由肖某打理,兩年常年的分居生活漸漸讓肖某產生厭煩,一次偶然的機會,肖某得知自己的初戀何某也來到自己生活的這座城市,兩人從最初的朋友相逢經常約見發展到最后的同居,2012年7月12日,肖某到醫院檢查得知自己已懷孕2個月,但自己的丈夫卻是1個月前才回來一次,容某聽聞肖某懷孕,連夜從外地趕回來,一直陪在肖某身邊直到孩子順利降生,然而,過了3年,何某找到容某說孩子并非是容某的,而是何某自己的,容某提出做親子鑒定,但肖某堅決不同意,容某最后來到法院。
請問,在不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的不存在嗎?
【律師解答】
可以,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目前法律上涉及親子關系認定的問題僅僅從證據法的角度規定的,也就是說,誰的證據更有證明力就應該采信誰的證據,如果另一方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又不提供相反證據的,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法院將會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夫妻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確認親子關系的一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