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對軍人發(fā)放的醫(yī)藥生活補助費
從審判實踐來看,涉及因身體傷殘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具有特定性、專屬性,與其個人以后的生活息息相關,故這類賠償屬于個人財產。軍人是一種特殊的職業(yè),免不了會受到一些身上的意外傷害,因此,像軍人因受傷獲得的傷殘補助金、傷亡保險金、醫(yī)療生活補助費等,應認定為軍人的個人財產。
二、對軍人發(fā)放的復員轉業(yè)費
軍人在離休、退休或者復員轉業(yè)時,國家通常會一次性發(fā)給其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補貼,但這部分補貼往往在軍人離婚時產生爭議。
司法界通說認為,將軍人發(fā)放的這些費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的部分認定為軍人個人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對軍人發(fā)放的一次性補貼往往與離婚時間不一致,如果軍人離婚時還沒有獲得這部分補貼,其配偶怎么行使自己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待軍人獲得了這部分補貼時,軍人的前任配偶可以到時另行起訴解決。
【與軍人離婚的程序】
與現(xiàn)役軍人協(xié)議離婚的程序: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的手續(xù):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每人兩張近期免冠照;
3、結婚證;
4、離婚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5、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2001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fā)的《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二、與現(xiàn)役軍人訴訟離婚的程序:
軍人離婚有一票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愿,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
非軍人一方單方要求離婚,須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程序方面對軍人的離婚,婚姻法沒有做出特殊的要求,所以跟普通人離婚的程序一樣。
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xù)審理。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yǎng)問題;c. 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qū)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xù);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fā)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fā)《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fā)《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當事人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