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時關于夫妻間對外以個人名義負下的債權債務應怎么處理,一直是審判實踐中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我們以債務形成的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婚前債務和婚姻期間債務。
第一,對于婚前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此債務的形成是為了結婚所需或者已經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夫妻兩人索要,此時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注意的是,該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前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提供屬于個人債務的證明,此時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中沒有未欠下債務的人承擔。
一般,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2、夫妻事先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以個人名義負債的,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認定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