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苗某與方某結婚后,生育一子,后來兩人經常吵架,夫妻感情逐漸出現惡化,后來苗某外出打工,期間只給家中寄來2000元,一直是方某在家照顧老人孩子,過了幾年,方某失業,沒有能力再撫養孩子,支撐家庭,故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孩子歸自己撫養,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理】
均等分割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但也可以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有所差別,具體情況由法官自己做判斷。一般認為,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可以作為多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情況。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予離婚。理由是原被告雖說是自由戀愛,但由于兩人性格差異較大,婚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兩人分居已超過兩年,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二、孩子撫養權歸原告所有。理由是原被告的婚生兒子一直隨原告生活,且被告長期在外打工,故孩子由原告撫養為宜;
三、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經查明,原被告的夫妻財產有房屋一套,因為原告多年獨自撫養孩子,對家庭所盡義務較多,被告外出務工期間幾乎沒有盡到丈夫和父親的責任,故判令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給付被告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