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1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2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yǎng)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xù)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xù)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律師提醒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必須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同意達成協(xié)議的,可去民政局,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夫妻雙方雖然存在著分居的事實,但當對方否認、而自己沒有證據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對分居事實將不會予以認定。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