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中心支公司、王某、曹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9月7日23時許,劉某駕駛豫C×××××號小型轎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偃師市偃化口轉盤西路段時,駛入路左,與對向曹某駕駛的豫C×××××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曹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劉某駕車離開現場。經偃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曹某無責任。曹某受傷后到洛陽北方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職工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胸部軟組織損傷,2、右肘部軟組織損傷。曹某共住院12天,花費醫療費1526.4元。經洛陽市價格事務有限公司鑒定:豫C×××××號車估損總值為11906元。曹某、王某支付鑒定費596元及施救費300元。另查明,豫C×××××號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且不記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劉某墊付曹某、王某醫療費1000元。又查明,曹某、王某系夫妻關系,曹某、王某在洛陽市高新開發區辛店鎮徐家營社區西門面房28號經營一理發店。豫C×××××號車登記在王某名下。
律師觀點:
劉某駕車與曹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劉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曹某無責任,對此事實該院予以認定。曹某、王某要求劉某、平安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本案肇事車輛豫C×××××號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曹某、王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劉某賠償。曹某、王某的損失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費票據認定;
2、誤工費:以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就業人員平均水平 ;
3、護理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營養費;
6、交通費;
7、車損;
8、施救費;
9、鑒定費。
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曹某、王某上述各項費用,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另外不足部分由由劉某賠償。。對曹某、王某要求過高的部分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對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因劉少輝屬逃逸,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支持,則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平安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曹某、王某醫療費等損失共計704440元。駁回曹某、王某的其它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