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下班回家,順路免費搭載同事小麗,沒想到開車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導致小麗受傷,交警認定小明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同事小麗受傷就醫,要求小明承擔其損失,那么小明該不該對小麗承擔賠償責任嗎?民法典1271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所以,小明讓同事免費搭乘,屬于好意同乘,小明的行為符合社會道德和綠色出行理念,應當受到鼓勵和支持,根據公平原則,如果小明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應當減輕小明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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