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既是企業和員工的行為準則,又保障了企業的正常運轉,本無可厚非。但是某些規定不僅奇葩,更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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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些規定,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一致表示:
公司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之外要求員工遵守相關不合理規定,這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對于職工來說,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不代表其人身關系和人身權都附屬于企業了。除了一些特殊企業的特殊規定,一般企業是沒有權利提出這些無理要求的,如果員工覺得企業的做法性質嚴重,可以向工會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主任律師意見:
煥廷團隊創始人主任律師劉煥廷:
“如果公司跟員工通過合同約定,員工的微信是工作性質的賬號,那么,員工自然有義務按照公司規定發布公司的動態。同時,如果公司給員工安裝實時定位系統,也應當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則,否則可能構成侵犯員工隱私權,相關部門也應當加強監管,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2017年優秀律師、煥廷團隊主任律師梁靜飛:
“公司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之外要求員工遵守相關不合理規定,這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