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張亞(化名),原某私企白領,懷孕期間以不適應工作為由辭退。與單位協商之下,達成協議:保留工作,但懷孕期間薪資停發。
單位這么做有道理嗎?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是否嚴重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又改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問題看似簡單,卻是廣大勞動者,尤其女性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切切實實會遇到的,今天我們就好好掰扯掰扯孕婦產假那些事兒。
首先明確一下,我們國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對產假有過明確規定。
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河南省產假標準
1.實行晚育(女性生育年齡在24周歲以上)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
2.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3.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注意:
1.產前檢查當天視為出勤,而非病假或缺勤;
2.孕期在七個月以上的,工作期間每天可以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間勞動;
3.一周歲以內的嬰兒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也可以合并使用。
產假期間待遇問題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為原工資的70%;
2.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工資按原工資的80%發放;
3.產假,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80%發,再延長期間按70%發。
那么對于產假爭議有哪些解決方式呢?
1.向勞動局申訴,在勞動監察大隊的主持下,與單位調解解決;
2.調解不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已經進入法律途徑;
3.對仲裁結果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訴,這是最后一條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