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所追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簡單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應當是實質上的平等。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問:試用期約定多長時間是合法的?
答:勞動合同期限為3個月~1年(包括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3年(不包括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問:試用期可以重復約定嗎?
答:不可以。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問:做任何工作都要約定試用期嗎?
答:法律規定有三類工作不得約定試用期。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三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問:關于試用期工資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式工資的80%。且上述兩項工資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問: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嗎?
答: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問: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問: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怎么辦?
可以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于試用期工資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