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者自離等情況,往往通過繳納押金的形式來把勞動者固定下來,隨著勞動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加強,不少用人單位不再明目張膽地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了,轉而采取一些變相的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等,以此來規避相關法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證等相關證件或者變相收取押金的行為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要求。如單位存在該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勞動部門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