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李某在甲公司任職數年。某日在上班途中被一輛小轎車撞傷,車主向李某支付了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后經鑒定為工傷九級傷殘,李某要求甲公司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3萬余元。甲公司以李某已經得到車主賠償為由,拒絕支付。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工傷的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權賠償后享受工傷待遇?
【律師解答】
我國目前司法解釋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如何協調問題上,首先肯定了受害人對于侵權第三人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同時也肯定了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所以,工傷職工在獲得侵權責任人的賠償后,仍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理由是:
第一,性質不同。第三人侵權賠償屬于民事賠償案件,歸屬私法領域;工傷保險賠償屬于社會保險待遇賠償,歸屬公法領域;
第二,責任未加重。第三人侵權賠償并沒有加重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因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本身就是一種法定義務,是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待遇。
第三,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受害者只能得一份賠償,反而從側面強調受害者可以得雙份賠償,具體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不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傷,受傷職工(包括工亡的近親屬)都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