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丟失職工人事檔案,屬于勞動爭議中的檔案糾紛,那么,面對由工作單位保存的檔案丟失事件,職工應如何維權?
【追根溯源】
說到人事檔案,就不得不提到“工作單位是否有權向勞動者收取保證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是否有權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工資檔案、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的問題。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者抵押金(物)。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返還給勞動者本人。
【法理解析】
單位應妥善保存勞動者的人事檔案,該項義務在法理上講屬于“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形成的,該項原則不僅要求人們在進行交易行為時誠實無欺、恪守信用,也要求當事人在從事與交易密切相關的行為時,應當誠實守信。放在合同關系中,通過完成附隨義務,可為實現合同的“善始善終”提供法律保障。
而在勞動合同中,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返還收取勞動者的定金等財物,辦理相關勞動手續,轉移勞動者人事檔案、保險關系等都屬于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延伸定義為后合同義務)。
【“單位丟失檔案”可訴】
諸如單位丟失職工的人事檔案等問題,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具有可訴性。勞動法司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保險關系等轉移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維權:經濟賠償】
關于“單位丟失職工的人事檔案”的補救方式,人們首先想到的就是“補辦”。
一般說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的人事檔案可以轉移到三個地方,一是人才交流中心;二是新的用人單位;三是街道。如果繼續求學的,比如攻讀研究生,人事檔案會轉移到研究生學習的學校招生就業處。有人認為,用人單位丟失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用人單位應補辦勞動者的人事檔案,但是實際上,人事檔案一旦丟失,往往只能補開就業關系證明,而檔案里存放的歷史資料、原始材料等已經無法補辦,這個時候,勞動者只能通過請求經濟賠償來獲得救濟。
【建議】
檔案一旦丟失,后果十分嚴重。因此,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做好職工檔案的保存管理工作。
而對于職工個人來講,應關注個人檔案的保管情況,在調動單位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如出現丟失或者去向不明的情況下,用采用正當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