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服仲裁裁決向哪個法院起訴?
有兩個法院可以選擇: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二是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
二、誰可以起訴,可以起訴誰?
關于原告和被告的問題,有一點需要注意,由于我國對于勞動爭議糾紛適用仲裁前置原則,很多人認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告仲裁委,這種想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仲裁委不能作為當事人起訴,包括不能作被告也不能作為第三人,所以,在起訴時,原被告雙方仍然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方不服的,不服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雙方都不服的,先起訴的一方為原告,后起訴的一方為被告。
三、怎么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仲裁裁決是否無效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部分事項不服,向法院起訴,整個勞動仲裁裁決不發生效力,法院通常在審判時,會對仲裁裁決的全部內容進行審理,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