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和收條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三類憑證,但在法律上存在著較大的區別。
一、反映是法律關系不同
借條反映的是借貸關系;
欠條反映的是欠款關系;
收條反映的是收納關系。
總之,借條是借款合同關系的憑證;欠條所反映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一定就是民間借貸關系;收條不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在開具收條時并沒有到期通過給付來“贖條”的意思表示。
二、向法院起訴時所承擔的舉證責任不同
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欠款;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但欠條所形成的原因就有很多,常見的有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
收條同借條、欠條相比,缺少了開具人通過給付來“贖條”的意思表示,也就沒有產生進一步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我們為了贖回欠條和收條,在給付債權人貨款的同時會要求債權人給我們打一個收條,以證明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結。
第一,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的陳述借款的事實即可,對方要抗辯或者抵賴一般都很困難;
第二,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院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抗辯或者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第三,單憑收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開具人履行義務,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出。
三、適用的訴訟時效不同
由于收條不具有借款關系的認定效力,因此也就沒有訴訟時效的問題。
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都是從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2年。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借條和欠條所適用的訴訟時效不同:
第一,對于借條,借款人可以隨時要求欠款人隨時返還借款,訴訟時效從借款人向欠款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有過多次主張的,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2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在欠款人出具借條20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第二,對于欠條,從欠款人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2年,比借條的訴訟時效起算早,這個時候借款人更要注意這個訴訟時效的問題。
第三,還有一種殊情況,即欠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還款,因此又給對方出具了一個欠條,那么這個時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最高院解釋,這個時候適用時效中斷,即從欠款人第二次出具欠條之日起次日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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