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李某的養殖廠工作,李某每月支付給張某每月工資2000元,李某多次欠款為支付張某工資并索要無果。張某最終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支付給所欠的所有工資,賠償費和誤工費等費用,法庭上,李某向法庭出示一份收條。內容為:“支付工資14000元”,大寫為壹萬肆仟元整,簽收人張某。張某對此工資的欠條予以否認,怎么才能證明工資欠條的真實性呢?法庭向張某釋明。欠條的真偽以及文字的構成形式可以先后進行司法鑒定。
其后,張某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欠條的鑒定,鑒定機構對意見是:材料上的阿拉伯數字“14000”最前邊的一位數是“1”與其他的字跡不是一次性寫成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材料出現偽造的證據,拖欠工資,應對其行為原告造成了各項的損失和全部的賠償,法院最終的判決是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一萬元及鑒定費3700元,賠償原告誤工費、交通費等其他的所有費用共計1923元。
民事訴訟案中司法鑒定需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即一方當事人對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有異議的,應向法院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規定如下: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鑒定請求權,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以重新鑒定,法官控制鑒定的最終決定權。為了保障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權能實質性的行使,法律還應規定,只要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符合法定程序性要件,法院就應當批準,不得對控辯雙方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法院不批準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得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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