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劉某想某銀行申請了一張準貸記卡,并獲得了6萬元的信用額度的貸款,合同約定應是在首筆透支發生之日起60日之內償還全部的信用卡透支的余額,同時,王某還應與銀行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為劉某使用準貸記卡所實際形成的最高余額六萬元的債務擔保,其中的方式是沒有保證方式,后劉某所使用的卡消費并透支了,至2014年1月10日共透支額達5.9萬元,時間起后銀行多次的催劉某還錢,但劉某因為生活經濟有困難沒有按期還款,至今還身無分文。且劉某還因欠款下落不明,擔保人王某也因無錢還款為由拒不還款,為維護自身的利益,銀行將劉某和王某引起起訴到了法庭上。

近日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時,判令劉某支付銀行卡透支額本金5.9萬元及響應的利息,王某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用卡人利用信用卡消費和透支,與銀行發生了借貸的關系,劉某透支信用卡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還上所欠的金額,已構成了實際違約金,劉某應償還透支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王某與銀行形成了擔保合同關系,現劉某未按約定的時間還透支的款,王某應該按照約定的承擔責任,因雙方為約定保證方式,王某依法應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以上的判決。

《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