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導讀: 因關系甚好,沒有寫借條,可當要求還錢時,對放卻不承認了。相信很多人都有這種遭遇,那么僅憑銀行轉賬憑證起訴到法院能否得到支持?起訴債務人有需要哪些證據呢?下面附有整理的證據一覽表,一起來了解下吧! 案例 吳瑞華稱,吳瑞華和胡衛東的妻子是表兄妹關系,多年來,兩家關系友好,經濟上相互支持。自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間,胡衛東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口頭向吳瑞華借款,吳瑞華通過銀行轉賬借款給胡衛東120萬元,胡衛東已償還60萬元,尚欠60萬元。吳瑞華向胡衛東催還借款,胡衛東拒絕償還,并稱根本就沒借過錢。吳瑞華無奈只能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2008年9月12日,吳瑞華因某煤礦入股需要資金,口頭向胡衛東借款30萬元,胡衛東通過銀行轉賬借給吳瑞華30萬元。此后胡衛東于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間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吳瑞華陸續借款,吳瑞華通過銀行轉賬分11次匯款給胡衛東150萬元,其中包括償還2008年9月12日胡衛東借給吳瑞華的30萬元。胡衛東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28日通過銀行轉賬分7次償還了吳瑞華借款60萬元。至此,幾年來,吳瑞華向胡衛東口頭借款一次,胡衛東多次向吳瑞華借款,并償還了吳瑞華部分借款,雙方在借、還過程中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均未出具過借條或收條等憑據,雙方借、還相抵,胡衛東欠吳瑞華6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吳瑞華和胡衛東雙方系親戚關系的自然人,曾經兩家關系友好,雙方因企業經商需要,互相以口頭形式借款,以銀行轉賬形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的事實客觀存在,即雙方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胡衛東認為民間借貸應有借條或欠款憑證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因為其一,吳瑞華和胡衛東雙方基于相互信賴,在幾年的借、還過程中,雙方沒有出具過書面借據和收據憑證,且借、還行為都是通過銀行轉帳匯進、匯出,雙方在訴訟中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活期存款明細對帳單,此單系電子數據,是儲戶儲存在開戶銀行計算機中資金往來的信息資料,它準確的反映了雙方借、還款往來情況,且雙方均對差額無異議,其證據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其二,民間借貸方式多種多樣,法律沒有規定出具借條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吳瑞華和胡衛東之間幾年中的資金拆借行為,雖然是通過銀行轉帳而作,卻是基于相互信賴而為,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胡衛東辯稱沒有借條就沒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抗辯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吳瑞華所主張的民間貸借貸法律關系成立,胡衛東所欠吳瑞華60萬元屬實,應當償還。法院遂判決,由胡衛東返還吳瑞華借款6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為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附:起訴債務人還錢所需證據一覽表 起訴債務人還錢所需證據一覽表 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如列夫妻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1、借款合同、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債權憑證; 2、沒有借條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的其他證據,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如銀行匯款單、轉賬記錄等。 證明訴訟請求金額的證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計算起算及截止日期等。 證明有擔保人的證據 1、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2、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3、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4、擔保人的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證明有抵押物的證據 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律師提醒,遇到情況比較復雜,涉及金額比較大的,可以委托律師協助取證和訴訟,從而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END-
到了開庭審理胡衛東辯稱,僅憑銀行轉賬憑證是不能說明自己借了吳瑞華的錢,對于借款事實并不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