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導讀: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走私、詐騙、販毒、吸毒、制假販假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將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僅不能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還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接下來,在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 案例 劉某以家庭經營生意為由,向高某借款15.1萬元,約定月息為6%,并自愿用其小轎車作為質押,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催收未果,訴至法院。法庭上,劉某辯稱其以做生意為由向高某借款不是事實,雙方的借貸關系不存在,15.1萬元是賭債,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請求法院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劉某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并申請法院調取公安機關證據材料證明其辯解。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高某借款15.1萬元給劉某,其中的14.1萬元明知是用于賭博的,有劉某和證人高某龍在公安機關對他們詢問的筆錄和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認定。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歸還高某借款9300元,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表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從事民間借貸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本案中該借款大部分是非法債務,必然不受法律保護。 第163條規定:“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也就是說,法院可以對原、被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對于原告借給被告用于非法活動的錢可以依法收繳。最終結果就不僅僅是血本無歸了! 律師提醒,民間借貸還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民間借貸,要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判斷其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并了解借款人誠信記錄,切莫因礙于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2、借貸時要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還貸時要收回借條; 3、近幾年,一些個體企業或個人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息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卷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民間借貸風險最大,大家在進行投資時應當謹慎處理,務為了貪圖小利造成重大損失。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