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都遇到過追繳欠款的難題,如果欠款追不回來都會對企業產生一定的影響,時間長了就會對企業的資金周轉和現金流產生影響,在自行追款過程中就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實現債權。一般來說,企業想要追回欠款,絕不多數都會選擇專業律師來辦理,如果是公司的法務的話,不管是在企業自行追繳,還是委托律師追討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業法務對于追繳欠款的整個過程需要注意的事項,需要掌握技巧,都要有所了解。
下面我首先來講一下作為公司法務,如何在企業追討欠款過程中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一、法務部如何助力企業成功收回欠款?
(一)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1、證據的收集
打官司需要收集一些證據,不管是訴訟還是仲裁都需要證據的支持。
首先要收集對方的基本信息,其中重要的就是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有條件的話可以留下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簽約人是個人還是單位,寫明地址和名稱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也要留下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等。這些都是有利的證據如果出現欠款糾紛需要起訴或者申請仲裁。
目前代理一些發回重審的案件,因為被告不明確身份證號也沒有,原審法院受理后對該被告采用模糊處理的方式,盡管身份不明,但也進行了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本來應該至少75天,結果因為法院疏忽,公告的天數也不夠,最終中院發回法院終審,法院做出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被告明確,不符合上訴條件。目前本案還在上訴階段,這個案子告訴我們手機簽約人的基本信息雖然簡單,但還是不能忽視,否則將會給我們帶來一些不要的麻煩。其次,關于確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以及具體數額的證據。這些證據非常關鍵。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因此,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如買賣(購銷)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收發貨憑證、買賣雙方關于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以及確認具體數額的往來信函、電子郵件等;
作為公司法務, 在企業追繳欠款需要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時,需要特別注意收集齊全此類證據以支持我們的訴訟請求。
第三,還要有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企業要打官司,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相對容易收集(一般情況下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外地的企業在北京起訴時還要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重要的是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相關材料。被告是個人的,要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假設在北京起訴,如果被告不是北京戶籍,還要在北京的暫住證,這樣北京法院才有管轄權,否則很可能不予受理;在北京的很多外地人往往不辦理暫住證,或者雖已經辦理暫住證,暫住證已經注銷1年以上了,如果為了訴訟的方便,我一定要在北京起訴應該怎么辦呢?我們的做法是找到欠款人,與其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只要上述與爭議案件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有一個在北京,那么北京法院就有管轄權。大家知道管轄權是很重要的,有時候往往會決定一個案件的成敗,決定一筆欠款能否最終追回。假設打官司的時候去債務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有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債務人有可能會動用地方關系管轄干擾正常的司法活動,到時候債權人就會非常的被動。所以爭奪案件的管轄權也是很關鍵的。
被告是企業的,要提供其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查詢信息,有的企業可能名稱、注冊地址等信息已經發生了變更,這種情況就要提供證明其信息變更的相關證據。對于被告是企業的案件,同理約定管轄也是有效的。
作為法務,除了以上證據的收集外,還應盡可能的搜集其他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來支持訴訟請求,當然,現在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常年法律顧問,這些事情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處理,但是法務作為連接企業與律所的橋梁,對于企業的情況更加熟悉,所以法務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2、證據的保護和舉證
作為企業法務,有義務提醒業務部門的相關人員,在欠債不還的情形出現后,企業自行催款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留下書面證據,最典型的就是來往電話錄音、信函、電子郵件等。
(1)如果電話催款,一定要進行錄音,并且盡量能夠在電話內容中反映出打電話的時間、債務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欠款情況。錄音完畢后一定對錄音的原件及相關的載體進行保存,否則一旦對方對錄音的真實性進行鑒定時,如無法提供原件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向欠款人發送電子郵件時,最好選擇欠款人的企業郵箱,因為只有企業郵箱是實名制的,并且要對重要郵件的證據保全(一般采用公證的方式),因為有的企業郵箱可以對已經發送的郵件進行修改或撤回。這一點應該引起各位法務的重視。
如果欠款人使用的不是企業郵箱,則在紙面的合同中一定要將該郵箱作為欠款人的聯系方式進行相關的約定,以防止在訴訟仲裁中,欠款人對電子郵件中的關鍵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否認。
(3)如果書面證據不充足,需要人證的,最好是證人親自書寫的證詞,并且審理時候能夠親自到場作證比較好。如果證人不方便到庭作證,至少也要做一個相關證人證言的公證。對進行公證的證人證言的效力,有的法院是認可的,但有的法院也是不認可的,原因是無法對證人進行詢問,也就無法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進行充分徹底的質證。
在我的從業經歷中,曾經遇到很多當事人,都是借款數額很大,但是連個正規的借據都沒有,這樣就會給立案帶來很大麻煩,甚至會影響到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當然這種情況在個人之間比較多見。
(二)訴訟時效--一個不應小視的法律問題
接下來我們還要針對訴訟時效做一個交流。我們知道日常吃的食物都有保質期,其實法律也是有保質期的,這個保質期就是“訴訟時效”
所謂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我曾經接到了不少當事人的咨詢電話,大概就是債務人欠款多少,自己多次催促,但是債務人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實屬無奈下才想起來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問,應該還款的日期,才知道已經過去了三四年甚至更久,早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雖然期間多次電話催要欠款,但是都沒有留下任何書面證據,無法證明訴訟時效發生中斷,在法律上喪失勝訴權,追悔莫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是兩年。
特殊訴訟時效分為三種
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因此,作為債權人,一定要注意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該起訴的起訴,該仲裁的申請仲裁,暫時不宜起訴或者仲裁的,也要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書面證據,比如向債務人發出書面的催款函并要求其簽收,要求債務人提供書面的還款計劃等,這樣做一方面可以達到中斷訴訟
時效的目的,還可以為以后走法律途徑提供充足的證據。
對于確已過訴訟時效的,要力求和債務人達成新的協議,要求債務人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或者欠條,重新確立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后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提醒各位法務,在處理企業追討欠款事務的實際工作中,要建議和提醒相關部門領導,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盡量避免訴訟時效已過這種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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