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出借人蔣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萬元的理財服務。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出借人蔣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萬元的理財服務。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蔣某。A公司每月向蔣某按照借款金額收取服務費、管理費共計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各0.5%。同時,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條一份,借款金額為72萬元,期限為6個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項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約歸還借款,A公司、蔣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書將抵押的房屋直接過戶至蔣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將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等認定為金錢債務的利息及利息的變相形態,從而適用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利率四倍的規則予以了調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要點解析】
本案中,A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蔣某、丁某60萬元借款提供理財服務,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達19萬元的居間報酬,性質上屬于通過收取高額服務費、咨詢費等,變相收取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嚴重損害借貸雙方的利益。鑒于其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實質,對于超過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還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貸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務,但由于對該類平臺的監管機制存在缺失,導致相關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應引起各方的足夠重視。
借款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礙于情面并未要求借款人寫下借條。借款人守信還好,能如約歸還;借款人要是拖著不給錢,因為沒有借款憑證而讓出借人很被動。那么,民間借貸,風險該如何防范呢?
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憑據
借款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有些時候因為顧及人情或者面子,未要求借款人寫下借款憑據,借款人誠實守信還好,萬一借款人不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甚至逃避債務的,借款人往往因為沒有借款憑據而變得很被動;因此,借款時要求借款人當面寫下借條,并寫明借款人、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二、了解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借款前最好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財產情況、個人信用等情況有一定了解,對其還款能力有一定的判斷,盲目信任而借款,容易埋下借款有去無回的風險。
三、盡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較大金額的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或者由有經濟實力的人提供擔保;大額借款風險更大,有相應的擔保,還款也更有保障,可降低風險。
四、要求借款用于合法用途
千萬不要因為蠅頭小利,為了借款人的高額回報所誘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應合法,對于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應當明確拒絕,非法的債務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借款利息約定要合法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六、到期不還錢的,債權人應當及時催要,及時依法起訴,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導致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七、債權人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借款人不講信譽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依法起訴的方式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八、謹防以民間借貸為名的非法集資,謹慎對待高利息的誘惑,這類集資經營者往往虛構投資項目,騙取借款人信任,同時利用借款人貪圖高利的心里,一旦經營者無力償還,卷款而逃,借款將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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