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2月5日,趙甲因要償還第三人的欠款向孫某借款480萬元,雙方已經明確權利義務,孫某與趙某簽訂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孫某于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480萬元借款劃入趙某的指定銀行賬戶中,借款利率為月息1.8%,將誒款期限為30天,趙某承諾收到款項后2日內以起名下位于鄭州金水區某處的房產為孫某作為抵押權,否則孫某有權提前收回全部的借款,趙某、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鄭州某集團有效改善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護。合同簽訂后,孫某依約與2-15年2月6日講480萬元借款劃入趙甲指定的賬戶內,然后趙甲未依約將其名下的房產為孫某辦理抵押登機手續,孫某與趙甲二人多次協商未果。
【律師介入】
2015年2月1日孫某來到鄭州煥廷律師事務所,與我所建立委托關系,我所立即指派專門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的專家律師,承辦人與當事人在溝通過程中詳細的了解一下情況,調取了借款合同及轉賬匯款記錄等各項證據,查閱相關法律規定,確定辦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審理經過】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孫某提出了一下的訴訟請求:
依法判決令被告趙某償還原告孫某借款本金480萬元和按照月利率1.8%的標準支付上述本金字2015年2月6日至實際起歌唱之日產生的利息。
依法判令被告趙甲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服務費5萬元。
依法判令趙乙、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鄭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訴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依法判令訴訟費及其他費用有四被告承擔相關的費用。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孫某申請了財產保全,并通過承辦律師整理提交了一下證據。
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證明原告孫某與被告趙甲存在借貸法律關系,并由趙乙、某商貿有限公司、某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付款的相關者證據,證明原告孫某已經下過被告趙甲支付了480萬。
委托合同、律師費發票,證明原告孫某因被告違約而支出律師代理費5萬元。
法庭審理中律師發表代理意見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
1、原告雙方事實清楚,各項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被告雙方存在借貸掛系事實及被告趙甲未履行在借款之日起2日內其名下房產為孫某辦理抵押構成根本違約事實。
2、原告雙方法律關系明確,即原告與被告趙甲存在確定的借貸關系。
【案件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趙甲、趙乙、鄭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鄭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孫某返還借款本金480萬元;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趙甲、趙乙、鄭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鄭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孫某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1日
的借款利息17280元;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趙甲、趙乙、鄭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鄭州某集團有限公司按照1.8%的月利率共同向原告孫某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趙甲、趙乙、鄭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鄭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孫某支付律師服務費5萬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保全費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從以上調解協議中看出,被告同意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委托人對于我所承辦律師的工作非常認可,對于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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