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民間借貸多是親朋好友間的借貸,因為牽扯到人情關系,一般很少主動約定利息或者約定的利息并不明確,引發了很多的糾紛,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再主張利息法院支持嗎?利息糾紛應該如何解決?接下來為大家一一解答。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日,張某向李某借款50萬元整,約定2015年10月1日歸還,但未約定利息,至起訴日止張某只向李某支付40萬元,尚欠10萬元未予歸還,李某多次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萬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焦點分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會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大致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未約定利息,但約定了還款期限,則對于還款期限內的時間不計算利息,而可以按照年利率6%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2、如果雙方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則利息以債權人向債務人催告后的開始計算,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保存,則逾期利息從債權人起訴之日起計算。

【解決方法】
一、盡量與債務人協商,約定利息的計算方式、支付方式,并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
二、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債務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逾期后的利息,對利息沒有約定的,一般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相關法條】
《最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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