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近年來,隨著擔保公司,互聯網金融P2P平臺等金融模式的發展和創新,極大促進了社會的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越來越多的借貸糾紛,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經濟模式的自由化,監管的缺失促使糾紛不斷的擴大規模。因此,為了避免出現借貸糾紛并能夠及時尋求救濟途徑,在此總結民間借貸的一些重要事項,希望給予幫助。
民間借貸是雙方通過約定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事項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和企業之間以及公民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其中,公民之間的借貸一般表現為借條和欠條的形式,因為沒有明確的規范,容易產生糾紛。
一、訴訟時效的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這個兩年的時效是可以中斷的,
1、約定借款期限的,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起訴;
2、未約定借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之日起計算;
3、在訴訟時效2年內,中斷時效的,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斷情形主要有: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同意履行、達成協議等;
4、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也可以起訴,但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辯,法院查明沒有時效中斷的情形,法院會判決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二、管轄法院
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為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法定管轄地又分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管轄法院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的,向合同約定的法院起訴。
其次,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管轄法院的選擇:
1、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經常居住地的,向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借款利息約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但是,現實處理當中有些問題仍然需要明確以避免糾紛出現:
1、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是多少?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相關規定。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在司法實踐中,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貸款利率作為計算依據,這里的貸款利率是基準利率而不是浮動利率。
2、未約定利息,是否能要求利息?
如果是自然人間的借貸,協議中未明確利息,又不能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過利息,那么視為無息借款。借款期限內主張的利息不受支持,但可以主張逾期還款的利息。
3、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出借人能否一并主張?
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張,但折算后總額應符合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
四、借款糾紛中電子證據的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其中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最高法發布的民訴法解釋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但是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是否能證明案件事實。
2、需要與其他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一起證明案件事實。
3、注意證據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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