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寫借條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當事人確實確實借條也顯得尤為重要,但顯示中也有寫錯條的現象,例:被告石某龍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整,原告委托黃某萍將20000元現金給付被告石某龍,黃某萍認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就讓被告石某龍以“柳某玲”為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柳某玲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 元正)。借款人:石某龍 2011年2月11日”。被告至今未清償債務,原告柳某林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請。被告石某龍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書面證據。

雖然借條上的注明的是借人為“柳某玲”,與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證的名字不符,但證人黃某萍已證實因為誤會而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最后才讓判決被告石某龍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為“柳某玲”,被告石某龍于2011年2月11日書寫的借條原件現由原告柳某林持有,故認定原告柳某林與借條上載明的“柳某玲”為同一人。
被告石某龍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幣20000元,有證據和借條在,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關系已經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付款義務,形成且有效,雖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石某龍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現原告柳某林要求被告石某龍償還借款20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借條中姓名的重要性
從法律角度上將借條的是標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唯一書面證明,一般是由債權人書寫的簽章,標明債務人已經簽下了債權人借條標明借款的金額,借條有五部分組成,簡單的借條中需要寫明包括借款的基本信息,名稱、當事人、金額、時間、簽名。當事人是借條中必備的部分,是明確借貸關系雙方的標識,因此借條中當事人的名字也尤為重要。
二、借條名字與實際名字不一致,怎么處理?
關于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被告石某龍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雙方既未約定還款期限,也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被告石某龍應以20000元為本金,從2013年1月22日起至該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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