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中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2015年9月2日,胡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等問題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15年10月2日前履行還款義務。但是借款期限到期后胡某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馬某無奈遂起訴,最終法院判胡某返還借款,并按照約定利息付給馬某。在此案法官審判的過程中,就是運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該規定中,明確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線是年利率24%,24%--36%是自然債務區,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對,超過36%則法律不保護。盡管高利貸在法律層面無明確定義,也不是一個罪名,但在法學界,高利貸一般指約定利息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上限的民間借貸行為,此前也就一直認為是超過四倍基準利率,而在新規定中對民間借貸司法保護線的提高,也是高利貸的標準和定義在建國以來首次突破性的變化。
對于24%-36%如何在司法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做了非常清晰的解釋:其一,民間借貸利率在24%以內,借貸當事方到法院請求保護,法院予以支持。其二,民間借貸利率在24%--36%之間,屬于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是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通俗講,如果借款方沒有按照約定利率付利息,出借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借款方已經支持了約定利息,到法院訴訟要求要回來,法院也不會支持。其三,民間借貸利率在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會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借款人自愿給付了,后期一看這個合同無效希望再要回來的,也是可以的。
故在借款合同中,不僅應加強對借款條款的重視,對借款利息的規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我們應盡早熟悉這些規則,以免在實際借款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