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借貸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昔日是大學同學兼戀人,而今感情不在,卻因兩張借條對簿公堂。
案例
喬某(女)與葉某(男)系大學同學,于2001年建立戀愛關系,2008年分手。在二人交往期間,喬某從銀行轉了79200元至葉某賬戶。2008年3月22日,葉某出具借條一份,主要內容為“2003-2008年共計借喬某人民幣300000元整(衣物合計50000元)”。2009年8月6日,葉某又向喬某出具“本人葉某借喬某人民幣300000元,還款日期為兩年內還清,2009年8月至12月還款20000元整”。自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葉某通過銀行轉賬101000元,共計還款131000元。喬某多次催討葉某仍未歸還剩余借款,遂起訴要求葉某支付剩余款項。葉某辯稱自己未做生意無需大筆資金,系戀人間的財產贈與。出具借條的原因系原告要求給予青春補償費,自己受到脅迫不得已所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作為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具借條給原告,完全有能力預見出具借條的風險和所應承擔的義務,盡管被告辯解該借條是迫于原告壓力及威脅才出具,但被告對此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根據雙方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可以確認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發生過經濟往來的事實,但借條所載的金額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已實際支付被告30萬元。該借貸關系的形成是基于原被告曾經是戀人關系,且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借條的出具確實存在被告提出的贈與問題。根據以上認定的不存在原告脅迫被告出具借條的事實,被告在與原告結束戀愛關系時,自愿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原告,原告表示接受,且該贈與既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也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被告是通過出具借條的方式,實現其贈與原告財產的交付。綜上,該借條所反映的債權債務關系應認定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法院遂判決被告葉某償還原告喬某借款169000元。
借條是借款的憑證,無論多么親密的關系,為了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都應該提前規避。如有借貸方面的疑問,請咨詢相關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