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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而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人的規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2013年10月2日,沈陽市遼中縣某村的村民陳某某在家中休息,該村村委會主任劉某找到陳某某家中,并希望陳某某借5萬元給自己,陳某某想反正劉某是村委會主任,就算他到時候不還錢給自己,也可以找村委會要,于是就將五萬元借給了劉某,并讓劉某出具了借據,并寫明借款人劉某為村委會主任。后來借款期限到期,但是劉某均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借款,還說讓陳某某找村委會要,陳某某懷著最后一線希望找村委會要卻仍舊被村委會拒絕,最終陳某某無奈將村委會告上法庭,法院卻以被告不是適格當事人為由駁回了陳某某的訴訟請求。陳某某此時非常迷茫,他覺得自己明明已經讓劉某在借據上明確寫明了村委會主任的身份,為什么被告知村委會不是適格當事人呢?
首先,我們應該理解適格當事人的定義為:適格當事人,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是指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于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為什么本案中村委會不是適格當事人。本案中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故其行為系非職務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的做法顯然不妥。所以在實踐中,出借人一定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身份履行職務,來確認借款人。
最后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借款時一定要搞清楚對方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且在借據上也有其加蓋的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