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實踐中,關于“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法官處理遺產債務案件中的核心問題,遺產債務指的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其繼承人有清償的義務。那么應該如何清償呢?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遺產債務的范圍
(一) 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二) 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的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的本息等。
(三)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四)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五)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六)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個人合伙或合伙企業的債務中,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二、清償遺產債務應遵循的原則
(一)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
(二)限定繼承原則
(三)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范圍限制的原則
(四)應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原則
(五)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原則
二、清償遺產的方式
(一)先清償債務后分割遺產,這是一般情況下的遺產清償方式。
即由遺囑執行人或共同繼承人對死者的所有債務進行清算,并將相當于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份分割剩余的遺產。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后。
(二)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這是特殊情況下的遺產清償方式。
即共同繼承人首先根據他們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分割遺產,同時分攤遺產債務;然后,各繼承人根據自己分攤的債務數額向債權人清償。
三、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如何清償
遺產又不足清償全部債款時,清償債務的順序為:工資、稅收、貸款、欠款。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優先清償。
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債權人已在遺產上設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應當優先以該擔保物(遺產)予以清償,如還有剩余的價值時,才能用以清償未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
如果該擔保物(遺產)不能使優先受償的債權獲得清償時,則不能受償的部分并入普通債權。如果遺產不能使全部普通債權受償時,應由債權人按普通債權數額所占剩余遺產的比例受償。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遺產債務清償順序”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