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實踐中,關于“企業破產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法官處理企業破產案件中的核心問題,那么企業破產,其債務應該如何清償呢?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未到期債權,能否申請債務清償?
可以申請。根據《破產法》第46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二、債權直接向法院申報嗎?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這個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什么樣的債權能優先得到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債務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共益債務。比如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三)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四)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五)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才開始后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注意,企業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