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俗語所說的“父債子還”、“子債父還”、“夫債妻還”的現象,那么,這種“一人欠錢 全家連坐”是否有法可依?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該篇文章我們以“父債子還”與“子債父還”為例,“夫債妻還”與“妻債夫還”我們在其他文章中進行說明。
一、“父債子還”通常表現為遺產債務償還
(一)父債子還有無法律依據
按照現代的法學理論,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
但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是延續了數千年的傳統觀念。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繼承法還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還債,但是對于本身經濟條件不太樂觀的子女,就是一件比較無奈的事,那么,父債子還到底有無法律依據。
實際上,現有法律體系中并不存在“父債子還”的強制規定,父母與成年子女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并不因為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各自對自己民事行為的后果負獨立的責任。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承擔父母對外的債務,詳情如下。
(二)不同債務不同對待
第一,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因此逝世后,對于該債務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第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后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第三,父母生前因賭博等從事違法活動所欠之債。此債因不受法律保護,子女可以不償還。
二、“子債父還”通常表現為父母簽訂“替子女還款協議”
(一)子債父還有無法律依據
對于子女的債務,現有法律體系中也不存在“子債父還”的強制規定,其法理與“父債子還”的問題相同。
(二)不同債務不同對待
第一,成年子女對自己民事行為的后果負獨立的責任,父母沒有替子女還款的義務,但是如果父母自愿與債權人簽署為子女償還債務協議的除外。
第二,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須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是出于父母作為監護人的義務。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一人欠錢 全家連坐”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