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俗語所說的“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現象,那么,這種“夫債妻還 人亡債不滅”是否有法可依?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夫債妻還有無法律依據?
不同于“父債子還”、“子債父還”,“夫債妻還”是有法律依據的。
依據在于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產、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而且即便離婚了,也要承擔償還義務。
二、如何判斷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產和生活
“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3)是夫妻之間是否有約定 。
第一,關于舉債合意。即主要看夫妻是否有舉債(即還款)的合意,如果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關于債務利益分享。在審判實踐中,也不是僅僅以“舉債合意”判斷,有很多夫妻在借債時往往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是有時候夫妻一方是享受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這個時候,盡管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應視為共同債務,此時雙方都負有還款義務。
三、“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常見情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治療疾病、撫養子女、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等所負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四、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夫債妻還 人亡債不滅”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