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核心問題:清償抵充
當債務人欠同一債權人數筆相同種類的債務,且剩余財產的給付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該履行抵充何宗債務的情況,它的核心問題就在于法律上所講的“清償抵充”。
二、法律上為什么要針對“清償抵充”作出規定
這是由于每筆債務的負擔不同。
由于在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宗債務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可能有設定擔保的,也有未設定擔保的;可能有附條件的,也有未附條件的,等等。此時,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消滅所有債務時,究竟使哪宗債務消滅,對于債權人和債務人有不同的利害結果,因此法律上需要針對“清償抵充”作出具體規定。
三、清償抵充需滿足什么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抵充”和“抵消”的概念區別開,抵消存在于雙方互負同種債務的情況中,《合同法解釋(二)》第23、24條對其做了詳細的規定,而“抵充”則是存在于一方欠同一債權人數筆同類債務的情形下,《合同法解釋(二)》第20、21條對其做了詳細的規定,關于“抵消”的介紹我們會在后面的文章中作出詳細解讀。
那么清償抵充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必須是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此數宗債務,可以是自始發生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也可以是嗣后由他人之處承擔而來,亦不論此數宗債務是否均屆清償期。
②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
③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至少是足以清償一宗債務,否則不會發生抵充問題。
四、清償抵充的方法有哪些
①約定抵充。當事人之間就債務人的給付系抵充何宗債務有約定時,從其約定。抵充合同既可為明示,也可以為默示;抵充合同訂立的時間既可在給付時,也可以在給付前。
②指定抵充。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清償人有權單方面指定其給付系清償何宗債務。此種指定為形成權,應于清償時向清償受領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一經指定,清償人不得撤銷。
③法定抵充。既無約定又無法定抵充時,適用法定抵充。
五、法定抵充規定的清償順序
我國《合同法解釋(二)》第20條對其做了詳細的規定,整理如下:
①有已經到期的債務,應先抵充。
②同時有幾筆到期的債務,先抵充沒有債務擔保或者債務擔保最少的;
③債務都不到期,同樣先抵充沒有債務擔保或者債務擔保最少的;
④擔保相等者,先抵充清償哪筆債務人因此獲益最多者的債務;
⑤獲益相等者,先到期的債務先抵充;
⑥債務人因清償獲益相等而清償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分。
六、債務負有利息和其他費用負擔清償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解釋(二)》第21條對其做了詳細的規定,原文如下: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欠一人數筆債務 給付不足怎么償還”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