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數個債權人的債務時,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核心問題:執行參與分配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通常發生于執行財產分配的過程中,即各個債權人已經拿到了生效的裁判文書,進入了執行程序,現實中債務人的情況也通常是剩余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這個時候就涉及到清償的先后順序問題。
二、有生效裁判文書的債權人執行分配方式
需注意的是,這里面所指的債務人,指的是除企業法人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組織,企業法人的債務清償適用專門法律。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整理如下:
(1)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有擔保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
(2)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3)均無擔保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4)均無擔保,法院又沒有采取執行措施,那么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三、無生效裁判文書的債權人參與分配方式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即這部分債權人沒有參加訴訟,在事后知道的參與分配的方式。
(一)債權人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4、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5、人當在執行完畢之前提出申請。
(二)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一人欠數人債務 給付不足怎么要求償還”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