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村的4個村民被銀行告上法院,要他們還貸款。幾個村民大呼冤枉,“我們一毛錢都沒借過啊!”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該村村民錢某經營著一個小企業(yè)。去年,錢某因生意周轉,急需用錢,但依照其個人信用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于是他找到幾個關系較好的同村村民,說要借用他們的名義,向銀行申請小額貸款,貸款到期時,他會去還的,并另外支付給每個村民2000元的“借名費”。
見錢某辦著廠,平時出手也闊綽,加上貸款數額不大,有幾個村民就答應了。去年5月份,4個村民先后去銀行申請貸款。為了讓銀行順利放貸,錢某還找來了朋友張某做擔保。不久,4個村民共獲銀行貸款20萬元,這筆錢隨即轉手給了錢某。沒想到借款合同到期時,錢某還不出錢了,銀行遂將4個村民以及擔保人張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4個村民“喊冤”,說銀行貸出來的錢自己一分沒用,現在卻要承擔責任。有村民表示,錢某承諾的2000元“借名費”都沒拿到過,純粹是出于情面幫忙。張某也叫屈,因為朋友開口,礙于面子才做了擔保人,自己根本無力歸還這20萬元貸款。
最后,這四起案件都以調解結案:由4村民償還銀行借款,錢某與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錢某借助他人的身份取得借款,類似于“借名借款”。案例中的被告村民缺乏法律意識,最終吃了虧。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一旦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就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日常生活中人際關系盤根交錯,面對借貸行為,一定要謹慎,切莫貪圖好處,到頭來搭上自己的金錢與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