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形式,關于“定金”與“訂金”,雖然一字之差,性質卻完全不同,簡單說,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卻不具有,一旦一方違約,所發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那么,生活中適用定金與訂金,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哪個能退,哪個不能退?我們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看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一、是否具有債的擔保性質
(一)定金具有擔保性質
第一,定金本質上是一個從合同,從屬于主合同(比如借貸合同);
第二,定金不同于房屋抵押等物權擔保和保證人的人保,它屬于金錢擔保;
第三,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交付定金一方違約的,喪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對于雙方的交易具有很強的保證作用。
第四,定金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而對于訂金的數額限制,法律沒有作具體的規定。
(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質
第一,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質;
第二,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第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二、不交付是否構成對主合同的違約
第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第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因此,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購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分
第一,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但應在開發企業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
第二,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第三,關于《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第三、四項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