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而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人的規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
生前有借款
王老伯與李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3月31日,王老伯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向李某借款5000元,雙方定下由王老伯于2014年12月還清。不料王老伯在2014年12月23日去世,其女兒阿芬之后從李某手中拿回王老伯的養老保險卡。李某與阿芬協商還款事宜,可阿芬認為李某已從父親的養老保險卡取走了借款,所以就不予理會。
今年1月,李某將阿芬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5000元借款。本案審理中,法院依法向銀行調取了王老伯賬戶的交易明細,在7筆款項里,個人《取款憑條》中客戶簽名一欄均為王老伯的名字。另因影像發生時間過久,只調取到2014年11月20日取款影像截圖,截圖顯示取款人為案外第三人。
是否已還款
庭審中,阿芬辯稱王老伯一直有以交付養老保險卡給債權人讓其從中取款還債的習慣,而李某持有該卡以及借款期間卡內有取款交易,所以應是李某從中取款來充抵借款。
李某對王老伯的還款習慣予以認可,但主張自己的持卡時間僅是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雖知道卡號密碼,但并未從中取錢,而王老伯也同時向他人借款,該卡之前一直由其他人持有;對于法院依法申請調取的證據,李某表示不認識取款影像中的人,自己未從卡里取過錢,也未讓其他人代取。而阿芬也辯稱不認識取款人,但從取款憑條中的簽字筆跡來看,七次取款均應是該取款人。另外,阿芬表示不放棄對王老伯遺產的繼承。
女兒要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合法的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王老伯向李某借款5000元,有出具的《借條》為憑,阿芬在庭審中雖辯稱對此借款不清楚,但認可《借條》系王老伯筆跡。阿芬同時辯稱王老伯有以交付養老保險卡給債權人讓其從中取款還債的習慣,遂認為李某在持卡期間已從中取款充抵了本案借款,對此,阿芬申請法院調取養老保險卡《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及取款影像截圖,但該《交易明細》與《取款憑條》僅能證明王老伯賬戶存款確有支取,且取款人簽名為王老伯;而根據2014年11月20日取款影像截圖,阿芬、李某均表示不認識該取款人,同時也否認曾讓他人代取款。
因此,該組證據雖然能夠證明王老伯賬戶存款確有支取,但無法證明取款與李某有關,也無法證明借款已償還。在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確認其借款5000元未償還的事實成立。但是,因王老伯已死亡,故阿芬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對上述借款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