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jīng)濟往來頻繁,民間借貸時有發(fā)生。但是由于民間借貸大多發(fā)生在熟人之間,以至于雙方的當事人在約定中往往都比較簡單,以至于,當債務人久久未償還欠款時,導致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因此使得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一、典型案例
原告符某與被告林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起訴。被告林某曾于1993年2月10日向原告符某借款20000元,并約定月利息為10%,被告在收到款項后寫下一張《借條》給原告。此后,被告一直沒有歸還借款給原告。直至,2006年5月15日,原告曾給被告寄過信件,要求其歸還借款。在沒有收到被告任何回復的情況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提起的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法院不予保護,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條》,法院予以采信,并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是法院認為,根據(jù)2006年5月15日原告寄給被告的信件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了口頭約定了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從而認為,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1994年3月11日開始,至1996年3月11日止。原告雖然于2006年5月15日通過信件形式,向被告主張權利,但是并沒有獲得被告對超過訴訟時效債務的重新確認,原告主張權利的行為并不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提起的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原告不服,遂向欽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對雙方存在的借貸關系沒有異議,但是對于訴訟時效,二審法院認為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理由是:作為本案最重要的證據(jù)《借條》并沒有寫明還款時間,作為借貸案件,借條的證明效力比其他證據(jù)的證明效力大。因此,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僅憑打印的一封來信認定雙方之間約定還款時間來對抗借條沒有約定時間不當。
【律師點評】
本案中的原告的合法權益雖然最終得到了維護,但是卻一波三折,緣由就就在于法院對于借條的訴訟時效上的爭議,由此充分說明了訴訟時效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重要性。
二、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從何時算起
為了通俗的說明這個問題,我們舉一個例子。
問: 李某于2001年4月借4000元錢給錢某,借條上沒有寫還款日期。李某于2004年5月向錢某要求歸還其所借的4000元錢,并要加算利息。可錢某卻說,還款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就是李某告到法院也沒用。請問律師,該案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答: 訴訟時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錢某主張債權時給錢某的寬限期或錢某承諾還款期屆滿的次日起算。
如果,李某在第一次向錢某主張債權時沒有給予錢某寬限期或錢某沒有承諾何日還款,訴訟時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錢某主張債權的次日起算。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李某曾經(jīng)向錢某催討欠款,則訴訟時效應當是從2004年5月,李某向錢某要求還款之次日起算。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時效”問題的解讀,希望能為大家?guī)韼椭缬龅捷^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