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間借貸行為中,當事人書寫的借條是最直接、最關鍵的證據。而當事人確是借條當中尤為重要的部分,但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發生了許多借條中名字寫錯的情況,面對此種情形,我們該如何處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石某龍于2011年2月11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原告委托黃某萍將20000元現金給付被告石某龍,黃某萍認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就讓被告石某龍以“柳某玲”為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柳某玲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 元正)。借款人:石某龍 2011年2月11日”。被告至今未清償債務,原告柳某林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請。被告石某龍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書面證據。
【法院判決】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石某龍償還原告柳某林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理評析】
雖然借條上載明的出借人為“柳某玲”,與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證的名字不符,但證人黃某萍已證實因為其誤認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才讓被告石某龍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為“柳某玲”,并且被告石某龍于2011年2月11日書寫的借條原件現由原告柳某林持有,故認定原告柳某林與借條上載明的“柳某玲”為同一人。
被告石某龍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幣20000元,有借條為證,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了付款義務,雖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石某龍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現原告柳某林要求被告石某龍償還借款20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被告石某龍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雙方既未約定還款期限,也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被告石某龍應以20000元為本金,從2013年1月22日起至該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二、借條中姓名的重要性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主要由五個基本部分組成,簡單的借條中主要包括名稱、當事人、金額、時間、簽名。當事人是借條中必備的部分,是明確借貸關系雙方的標識,因此借條中當事人的名字也尤為重要。
三、借條名字與實際名字不一致,怎么處理?
當借條名字與借款人的實際名字不一致時,可視情況采用以下方式解決:
第一,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
第二,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以此來認定借貸關系的存在。
第三,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請筆跡鑒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第四,出借人可以實際履行的憑證來證明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條中名字寫錯”問題的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