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最終所有的落腳點都在于當事人對自己主張事實的舉證證明,法律講究證據,任何的主張都需要有證可依,那么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原被告當事人各承擔什么樣的舉證責任呢?
一、一般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出借人應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借貸的交付:如現金交付現場的見證人、照片、錄像、錄音,電子轉賬、銀行轉賬憑證等;
第二,借貸的合意:借貸金額、利息、利率、借貸期限等。
借款人對上述事實提出抗辯的,應當提出反駁證據證明。
(二)借款人的責任
借款人對借款及其利息的歸還承擔舉證責任。
二、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款項交付憑證不足
即能證明雙方有款項交付的事實發生,但是對于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證據不足時,借款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的,出借人應對雙方存在的借貸關系提供證明。
(二)有借據但沒有款項交付憑證
這種情況正好與上面的相反,即出借人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但是沒有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的憑證,這個時候借款人是可以對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交付事實提出抗辯。
(三)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舉證
第一,出借人證明借貸合意的存在
出借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的事實,以及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已經實際交付的證據,如匯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
第二,誰舉證證明預先扣除利息的事實
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那么借款人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種是,如果在上一個舉證環節中,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法院應該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
如果那個時候出借人仍不能證明與債權憑證載明數額的差額以現金交付事實的,法院將會對出借人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民間借貸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