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間借貸中,在現實的民間借貸糾紛中,一些貸款人為確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時常常將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實際借款數額僅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數額。那么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該種行為是否有效。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律師講壇】
借款時可以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么?
問:我因生意上的需要向朋友借了1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朋友說能否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請問:借款的利息是否能在本金中扣除?這樣的借條約定有效么?
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無效行為。
一、相關法律規定
1.《合同法》
第200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7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25條 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二、律師建議:如何避免變相的預先扣除利息
舉個例子:甲向乙借款50萬,期限2年,按照約定利率總利息為2.4萬,2015年5月1日乙轉賬給甲50萬,2015年5月2日(即借款次日)甲還乙現金2.4萬,后來到了還款期限,甲未及時還款,乙將甲訴至法院,要求甲支付本金50萬加利息,甲應訴后抗辯稱本金應是48.6萬。
【律師評析】
本案中雙方并沒有約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但實際上甲在借款的次日即將利息還上,這種行為就是變相的在本金中預先扣除本金的行為,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該如何定位,這直接關系到本案的本金是50萬還是48.6萬。
第一,關于利息。本案中沒有約定利息的支付時間,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未約定利息支付時間,債務人可以隨時支付,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支付,法律并未禁止提前償付利息,因此本案中甲還利息,乙接受甲的還款,雙方達成利息支付的合意,所以,本案的本金應當按照50萬來計算。
第二、關于借款人的期待利益。當事人借款目的是為了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本案中,假如在次日,出借人就用從借款人借的的款還本期借款的利息,這無疑剝奪了借款人對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所以基于保護借款人的期待利益,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對于甲這種主張,應該給予否定性評價。
三、總結實踐中的預先扣除利息的問題
(一)變相的預先扣除利息
這種就是上述中的案例情況。
因為若是典型的預先扣除利息,則很好掌握;
但若是非典型的,如本金正常出借,借款人而后另行支付利息。
那么根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應當支持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的行為。但從利息的產生基礎,及前述法律規定而言,則這種非典型的預先扣除利息行為也應當認定為預先扣除行為。
(二)雙方達成合意的預先扣除利息
對于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預先扣除,民間借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僅是明知的,而且多數情況下的預先扣除,皆是雙方達成共識的結果。就目前的民間融資情況來看,就利息支付而言,特別是頭息,基本上都是提前支付。這也符合市場實際操作習慣,法律不予干涉。
(三)事先達成預先扣除利息的合意,事后借款人反悔
之所以出現問題,就是因為國家目前的法律框架是不允許利息提前扣除,因此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特別是借款人資金鏈出現問題的情況下,才會提出利息預先扣除一事,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這個時候法院會判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無效。
(四)借款人為什么要反悔
就利息本身而言,是借款人使用資金成本,而資金的使用是有期限的,而預先扣除利息,不僅僅是違反了利息的產生基礎,還損害到了借款人的對借款的期待利益,導致實際借款人最后回收的資金額度比預先的要少。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的問題解讀,律師建議,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謹慎處理好借款本金及利息問題,特別是預先扣除問題,免得將來發生爭議時,難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