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間借貸中,隨著社會發展,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后,涌入司法的民間借貸不僅在數量上迅猛增加,在案件難度上呈復雜化的趨勢。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格式化”借條,即除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等內容,其余內容均預先打印好,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時,再由借款人填入借款金額、利息、簽名并按印。“格式化”借條便往往不填寫出借人,或出借人一欄由借條持有人事后填寫,這種格式化借條的大量出現,其背后隱藏著哪些不為人知的故事,這樣的借條出現糾紛該如何處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趙某(系借款人)因資金緊張向蘇某借款20萬元,并約定了利息及還款期限,蘇某將6萬元交付給被告后,簽訂了蘇某實現準備好的格式借條,被告趙某填寫了借款人、利息、借款時間以及簽名,蘇某填寫了借款金額和還款期限,但是出借人一欄卻是空出來的,被告趙某雖然疑惑但想著自己能夠按期還款因此也沒有詳細詢問,至還款期被告趙某正好將20萬還完。然而,一個月后,被告趙某卻收到某某法院的一紙傳票,原告林某持有被告趙某簽名的借條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款,借條上的持有人是林某,被告一頭霧水,進行抗辯,向法院說明了自己已向某銀行賬戶分期還款的事實。
原告稱,案中的蘇某系原告林某的好朋友,林某不想自己出面借錢給別人,于是委托蘇某經辦借款事宜,并用蘇某的銀行賬戶作為收款賬戶,到了還款期限,原告林某仍沒有收到還款,聯系蘇某,家人卻說蘇某不知去向,心下著急,原告在借條上填上自己的姓名,將被告趙某訴至法院。
二、案例評析
(一)法律要點
1、在出借借款時未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的,一般情況下基于日常經驗規則,則推定持有人為出借人。但若根據具體案情,僅憑借條難以達到高度蓋然性之標準的,則這種推定不能成立。
2、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借款的經辦人籌集借款而向借款經辦人履行債務的,屬善意履行,產生消滅債權債務的效力。
(二)本案評析
一是,關于原告林某出借人的身份認定。
第一,本案中,在原告趙某與經辦人蘇某簽訂借條的過程中,原告林某并不在場,且原告提供的借條除借款時間、還款時間、借款人、借款金額等是填寫的外,其他條款均事先打印。
第二,雙方一致認可借款時間等其他空白處均由蘇某填寫,出具借條時出借人一欄空白,“林某”三個字是原告林某事后填寫。因此,借條能夠證明借款時蘇某在場,而不能證明原告林某同時也在現場。如果存在被被告向原告借款,即使出借人沒有在場,借條上應當載明出借人,而不是該欄空白,由債權人事后填寫,這顯然不符合常情。
第三,被告辯稱對實際出借人的情況并不知情,一直認為蘇某就是出借人,假如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被告明知原告是出借人,蘇某系聯系人及經辦人仍然向蘇某還款的話,那么被告就有理由相信所借款項系蘇某所出,故其向蘇某履行債務并無不當,故不能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二是,關于被告趙某債務是否消滅的問題。
鑒于被告已向蘇某履行了債務,且屬于善意履行,原告雖持有債權憑證,但其要求被被告償還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因為被告因向蘇某的善意履行已經消滅。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條上空出出借人一欄 背后的故事”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