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間借貸中,在存在借款經辦人的借貸案件中,借款人向借款經辦人善意履行債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達到債權債務消滅的目的。
一、借貸關系中當事人身份分析
由他人經辦出借事宜且借款人知曉實際出借人的,實際出借人與經辦人之間系顯名代理關系;
但是假如借款人并不知曉實際出借人的,實際出借人與經辦人之間則形成隱名代理關系,實際出借人為委托人,經辦人為受托人。本文中所講的就是這種關系。
問題是,在經辦人未披露實際出借人之前,就借款人而言,其向經辦人履行債務是否會產生清償債務的效力。
我們一般認為,只要借款人并不明知經辦人無權收款,則其履債行為均應認定為是善意履債,并應確認具有清償債務的效力。
二、善意履行為什么具有債務清償效力
(一)遵循合同相對性原理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對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只發生在借款人與經辦人之間,實際出借人不能基于其余經辦之間的隱名代理關系而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二)借款人的抗辯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403條第3款“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的規定,實際出借人如向借款人行使經辦人對借款人的償還債務的權利,借款人享有因此你對實際出借人的抗辯權。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向出借借款的經辦人善意履債的,即使經辦人的收款行為已超越委托權限,則仍然對實際出借人產生清償債務的效力。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人向經辦人善意履行債務的法律關系分析”的問題解讀,希望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復雜情形,建議咨詢專家律師。